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这次发行并上市”)的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委
2015 年 5 月 18 日先后出具了《关于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关于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关于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关于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关于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四》”)、《关于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五》”)、《关于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六》”)、《关于厦门万
师”)已对发行人截止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近三年一期(2012 年度、2013 年度、
2014 年度及 2015 年上半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并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出具了
《审计报告》”),并鉴于《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 补充法律意见三》、 补充法律意见四》、 补充法律意见五》、
《补充法律意见六》、《补充法律意见七》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八)》
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
见五》、《补充法律意见六》及《补充法律意见七》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
《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六》、《补充法律意见七》
本所在《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
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六》、《补充法律
意见七》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八》,本《补
充法律意见八》中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
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
法律意见六》、《补充法律意见七》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
发行人于2015年8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2015年9月16
事项的议案,延长了对这次发行上市批准及授权的期限,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
根据瑞华出具的瑞华审字[2015]48260057号《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
1、发行人2012年、2013年、201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累计超过
2、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止,发行人非货币性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
金流量,且瑞华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瑞华审字[2015]48260057号《审计报
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1、经本所律师核查,万里石建筑工程已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取得福建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证书编号:C235011288),
业务范围为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有效期限至 2020 年 4 月 9 日。
2、岳阳万里石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14年12月29日到期,根据岳阳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8月31日出具的证明,其延期手续正在办理中。
3、岳阳万里石的《采矿许可证》已于2014年12月29日到期,岳阳市国土资
源局矿产资源科于2015年3月23日同意该采矿许可证顺延一年,具体如下:
2,400 万的出资额转让给陈国强,年利达的法定代表人现已由朱宝新变更为陈国
变更为何东海,海岸房地产的住所现已由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 388 号 32B 单
元变更为厦门市思明区西林西二路 99 号 9 店面。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核准
日至2015年8月31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八)出具之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天津万里石的营业期限延长至2025年8月31日。
邹鹏,发行人董事邹鹏持有其51%的股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八)出具之日,
有限公司47.33%的股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八)出具之日,经成都市武侯工
商局核准,邹鹏将其持有的47.33%的股权转让给罗铭。成都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
闽商高润置业有限公司35%的股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八)出具之日,因成
厦门六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29日,住所为中国(福建)自
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为胡精沛,注册资本为1,600万元,营业范围为投资管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除外);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社会经济咨询(不含
构为胡精沛、陈刚、胡志明、涂顺元分别持有其31.25%、31.25%、31.25%和6.25%
成都西南石材城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经营场地 80,511.85 10.62%
1、2015年4月1日,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万里石建筑工程签订
2、2015年4月2日,北京鑫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万里石建筑工程签订
《北京兴隆御墅工程之外立面施工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一)》,合同约定万里石建
筑工程为北京兴隆御墅工程55#楼(B户型)、59#楼(B户型)、61#楼(B户型)、
63#楼(B户型)外立面施工项目提供外墙石材及龙骨、预埋件及外墙保温(挤
塑板)的材料供应及安装,并负责图纸深化设计工作,合同暂定总价为560万元。
3、2015年5月1日,长沙橘韵投资有限公司和发行人签订《华远金外滩(长
沙)3#地项目塔楼(住宅)精装修石材R3、R4楼栋供货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发
4、2015年5月8日,万里石建筑工程作为分包人,与发包人杭州嘉腾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总承包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杭政储出[2013]117号地
块一期1#~11#楼、地下室、围墙及东门卫幕墙与钢结构雨棚分包工程合同文件》,
合同约定万里石建筑工程承包杭政储出[2013]117号地块一期1#~11#楼、地下室、
5、2015年5月8日,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万里石建筑工程签订《绿
洲康城E15地块13-14标住宅外墙石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万里石建筑工程
承包绿洲康城E15地块13-14标住宅(19-25号楼、25a号楼)外墙石材工程,合同
6、2015年5月,发行人作为供方,与需方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
司、发包人上海中海海容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中海寰宇天下一期1-14号楼室内
及公共部位石材供货采购一标段(1-4号楼、1-13号楼厨房卫生间拼花线条)合
同文件》,合同约定发行人供应中海寰宇天下一期1-14号楼室内及公共部位石材
供货工程一标段(1-4号楼、1-13号楼厨房卫生间拼花线条)的石材,合同暂定
7、2015年6月6日,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人签订《石材采购合
8、2015年7月6日,发行人作为二级专项供应商,与业主北京奥南时代置业
南区3#地项目提供全部外墙石材的设计、加工与供应,合同暂定总价为555.66万
9、2015年9月6日,厦门市万科湖心岛房地产有限公司和发行人签订《厦门
本所已于《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
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六》中披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万里石盈利能力比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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